高职单招网2023
高职单招录取工作通过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由各考试类牵头院校共同组织实施,集中志愿和征集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每次志愿投档时,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和各考试类投档规则,将其电子档案投给相关考试类符合条件的院校,由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和录取规则,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其录取专业。
集中志愿和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各类牵头院校规定时间,登录河北省高职单招服务平台查询录取结果。考生也可向院校查询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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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打印准考证。考生应在各类牵头院校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河北省高职单招服务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2)提前熟悉考点路线。考生要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各考试类规定的疫情防控等材料,提前熟知考点具体地址(校区)和交通状况,提前到达考点,避免因天气、交通或其他不可预测原因耽误考试。
(3)遵守考场规则。考生要自觉诚信应考,遵守考场规则。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比如手机、手表、无线耳机及其他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参加考试,考试期间一经发现,将按考试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照《_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4)自觉健康应考。考生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各考试类牵头院校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公布考试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请考生及时关注牵头院校官方网站或直接向院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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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术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由招生院校免试录取。考生申请免试专业需与获奖项目或取得的职业资格相关,招生院校在相同或者相近专业免试录取。免试考生资格审查和录取工作由各招生院校自行负责,考生须按院校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免试生在高职单招集中志愿投档前完成录取备案,录取备案后,其所填报的单招志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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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6日9时至3月9日17时,参加高职单招的考生(含免试考生)登录河北省高职单招服务平台进行报考和选择考试类,并向对应的牵头院校缴纳考试费。
普通高中生可报考统考计划中的任一考试类,但不得报考对口计划。其中,选择考试八类的考生,还须选择细分类。
中职生可报考统考计划,也可报考对口计划,二者选择其一。如报考统考计划,可任选考试类报考,须与该类考生一起参加考试、录取;如报考对口计划,只能报考本人高考报名时所选专业类相对应的考试类。
考试类选定后,不得更改。报考结束后不再安排补报。
具体报考流程如下:
(1)考生打开河北省高职单招服务平台,先进行系统登录,需输入姓名、考生号、密码(首次登录密码为考生身份证号码)和验证码。
(2)考生首次登录系统后,需先修改登录密码。为保证信息安全,考生应尽量避免使用简单密码(例如:由纯数字、纯英文组成的密码)。密码修改完毕后,考生需使用新密码重新登录系统,登录后,在个人中心选择“报考缴费”进行考试类的选择。
请考生高度重视登录密码的保管,此密码将作为后期登录系统进行成绩查询、准考证下载、志愿填报等使用,不要将密码告诉他人,以防被他人篡改志愿等信息。
(3)考生选择考试类后进入缴纳页面,确定支付方式后,将无法修改考试类等报考信息,支付方式未确定前可返回修改。
详细流程图如下:
特别提醒:
①支付方式确定后,考试类等报考信息将不得更改,如未确定支付方式,可返回修改考试类等报考信息。报考缴费过程中出现问题,可根据页面提示操作或向牵头院校咨询。
②报考结束后不再安排补报。不得跨考试类(含考试八类各细分类)报考、参加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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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招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其当年高考报名所参加的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无效。
教育部33号令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包括:
⑴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⑵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⑶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