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招和高考上的专科有区别吗
40.为什么要实施选课走班?
答:选课走班,就是学生的日常管理在一个固定的班级(行政班),同时,学生还可以依据自身发展需要、兴趣爱好,自主选择学习科目到不同的教室(教学班)上课。
实施普通高中选课走班教学是普通高中人才培养、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适应高考综合改革的举措;旨在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扩大学生学习自主选择权、满足不同潜质学生学习需要、增加学生学习获得感和成就感;同时还能促进学校办学模式的多样化,从而整体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1.如何开展选课走班教学?
答:一是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根据学生选择,学校要开好选择性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努力满足学生学习需要。二是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的教师培训,对少部分学科教师结构性缺编情况,通过返聘优秀退休教师、探索学校外聘教师以及购买服务等多种措施,缓解缺编问题。三是着力改善办学条件。通过新建、改建、扩建部分高中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等措施,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加强智慧校园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选课、排课、管理、评价等科学高效。四是着力加强选课指导。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生活、生涯规划等方面的指导,建立学生发展指导中心,指导学生进行合理选课,减少选课的盲目性和功利性。五是着力完善管理制度。探索与选课走班教学相适应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构建行政班与教学班、班主任和导师制有机结合的班级管理制度。六是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机制。认真探索新的教学管理模式下评价教师、学生,建立以过程和结果并重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
42.为什么要做好学生发展指导?
答:高中阶段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 也是学生选择未来人生发展方向的关键期。实施学生发展指导特别是生涯规划指导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学生理想、心理、学业、生活和生涯规划等方面的指导,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正确认识自我,发现兴趣特长,更好地适应学习与生活,帮助学生提高生涯规划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43.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指引、心理调适教育、学习发展指导、健康生活引领、生涯规划引导等。
理想信念指引。指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强化立德树人,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良好道德品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将个人理想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
心理调适教育。指导学生学会调适心理状态,培养理性、向上的情绪和情感,增强环境适应能力,培养和谐的人际关系。增强学生承受挫折、调节自我的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学习发展指导。指导学生了解普通高中课程设计、学科知识体系和学科核心素养等要求;指导学生明确个人学习目标, 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选修,确定选考科目;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独立思考能力,提升学业水平。
健康生活引领。指导学生提升生活自理和自立的能力,养成科学生活方式;指导学生正确面对学习、情感、个性、意志等方面的问题,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
生涯规划引导。指导学生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的事业之中,合理规划报考院校、选择专业,选择适合的职业及人生发展路径,培养生涯规划和终身发展的意识。
44.如何做好学生发展指导?
答:一是建立专门工作机构。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发展指导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积极构建各年级纵向衔接、校内外横向贯通、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发展指导体系。二是开设发展指导课程。各地要按照_、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我省高中地方课程教材《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开设学生发展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理想信念、正确认识自我,更好适应高中学习生活,提高选修课程、选考科目、报考专业和未来发展方向的自主选择能力。三是开展多元实践活动。各地要广泛开展各类社团活动,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开展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认知和体验,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树立专业志向、实现主动发展。四是建立专业教师队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切实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管理和培训,逐步建立指导教师准入制度,建立以专职教师为骨干,班主任、学科教师共同参与的学生发展指导专兼职师资队伍。五是科学实施指导评价。各地依据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学生发展,指导学生认识自我以及职业发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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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何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答: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的系统评价,是培育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高考综合改革“两依据、一参考”的重要内容。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有利于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有利于促进学生自我认识、自我完善,积极主动地发展;有利于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从过于关注学生成绩向更加关注学生发展过程转变,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改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
36.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二是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三是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四是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五是劳动与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
37.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哪几个环节?
答:综合素质评价包括4个环节:真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4个环节环环相扣,采用真实记录方式,客观记录学生在综合素质发展各方面的情况。学期或学年结束时,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遴选出来的材料,由学生本人确认,经学校审核后才能录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除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等个人隐私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外,其他进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主要信息必须公示。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的核实、录入与报送工作。报送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学校必须提出申请,逐级报批。形成的电子档案,学生、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可以实时查看有关内容。
38.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如何应用?
答:一是由高中学校用于学生教育。高中学校利用综合素质评价,对学生成长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全面优化课程建设,引导学生发现自我、做好自我成长规划,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成长。
二是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高等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在考生分数相同时,可作为优先录取和优先安排专业的依据。在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综合评价录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中,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形成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或成绩,并在考生录取总成绩中占一定权重。
三是提供社会机构或用人单位使用。经学生本人同意,其他社会机构或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取得相关学生不具有隐私性质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内容。
39.如何确保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真实可信?
答:一是建立公示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二是建立检查制度,对档案材料真实性进行抽查;三是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对有争议的结果,逐级举报投诉,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四是建立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教师和学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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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为什么要求诚信报名考试?
答:诚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诚信考试是每名考生应该严格遵守的准则和应尽的义务,关系到考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校风、学风和社会风气。广大考生须诚信考试,在报名、考试和录取过程恪守诚信并签署报名、考试承诺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_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试作弊将导致高考所有科目的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_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设备拍摄试题、答题卡等,通过QQ、微信及其他网络平台发布信息、传播试题及答案,均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3.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何安排?
答:语文考试时长为150分钟,数学和外语(含听力)考试时长为120分钟。各选考科目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注: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选考科目时间安排与第三批、第四批改革省市同科目考试时间一致。
54.考生可以自带哪些文具参加考试?
答:考生自备考试文具可用透明塑料盒或塑料袋装,根据网上评卷对答题的要求,基本配备为:2B涂卡铅笔,绘图铅笔(HB),中性黑色水笔(可配替换芯),考试套尺一副(量角器、三角板),圆规,橡皮擦,透明无字垫板。超出上述品种的文具禁止带入考场,经监考员检查允许后可带透明塑料瓶装的饮用水(考生由此弄湿答题卡等意外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和透明(玻璃或塑料)小瓶装的风油精或小湿巾。
55.网上评卷对考生答题有何要求?
答:网上评卷要求考生的答卷扫描后须得到完整清晰的图像,考生在考试答题时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阅读准考证、试卷及答题卡上的考生注意事项;
(2)答题前在试卷及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地书写本人的准考证号、姓名;
(3)答题前认真核对监考员分发的准考证号条形码标签,发现问题及时向监考员反映,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平整地粘贴条形码标签,并保持条形码标签的整洁;
(4)根据试题要求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的规定区域内答题,并注意非选择题的书写内容不要超出该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黑色边框,否则答案无效;
(5)不得在答题卡四周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上及周围作任何标记,并注意保持其整洁;
(6)选择题填涂及非选择题的作图必须用2B铅笔,选择题填涂时应涂实,非选择题作图时不宜过轻、过细,非选择题作图经检查无误后,要用黑色签字笔再描一遍,以便扫描时图像清晰;
(7)非选择题书写时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字迹要工整,字距、行距不宜过密,禁止使用红色笔、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8)若需要修改选择题答题内容,应将原填涂的区域轻轻擦净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弄破答题卡;
(9)若需要修改非选择题答题内容,可将原答题内容划去,然后在该题规定答题区域的空白处书写新的内容,或者将原答题内容轻轻擦净后再重新书写,注意不要超出该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边框。禁止使用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10)要保持答题卡的平整、整洁,不能折叠或弄破。
56.考试中考生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
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57.考生的违纪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理?
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58.考试中考生的哪些行为属于作弊?
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59.考生的作弊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理?
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0.考试中哪些作弊行为属于违法?
答:依据《_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依据《_教育法》第九章第八十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依据《_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