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单招费用(2020年还有高职单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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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单招费用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录取原则

1.根据专业系部发展规划,在综合考虑师资状况、教学条件的基础上,对报考人数较多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适当调减招生计划。当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报考人数未满额时,两者计划可以互调。

2.计划调整后,按照以下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单独招生录取原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但各专业均设定最低录取资格线)。每名考生限报2个专业,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当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未满额时,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资格线以上考生均未被所报专业录取,且专业服从调剂,则结合考生报考志愿及对相关专业的认同在同一招考类别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综合评价录取原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但各专业均设定最低录取资格线)。每名考生限报2个专业,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当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未满额时,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资格线以上考生均未被所报专业录取,且专业服从调剂,则结合考生报考志愿及对相关专业的认同进行专业调剂录取。

3.若考生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专业不服从调剂,则不予录取。

4.综合评价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高校考核成绩(面试)、高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后录取;单独招生总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文化素质考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排序后录取;如成绩还相等,则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比较成绩高低,排序后录取。

(二)确定预录取名单录取组根据录取规则确定预录取名单后,报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公示预录名单预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录取手续,学院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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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宣传_部、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纪检监察室、信息中心、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凡属计划调整、考试、录取等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第九条 学院纪检_门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考试和招生录取,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如考生对录取结果存在异议,可在预录取名单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院纪检_门提出申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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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联系人电话:必须保证所留号码随时能打通,并保留号码至2022年9月底。

(13)报名成功并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在报名界面中看到每个环节的状态,考生也可在本网站查看个人网上报名审核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我院招办联系。

5在线缴费

提交报名信息待学校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可登录系统进行在缴费,如下截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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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招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其当年高考报名所参加的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无效。

教育部33号令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包括:

⑴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⑵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⑶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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