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是中专还是大专(仙桃中职学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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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职业学院简介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所持学院下发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若考取公务员或出国等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给学院。由于转让他人使用影响自己档案调发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并生效的用人单位外,其他一律不予承认。重复签约,视为违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仙桃职业学院毕业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酌情发放。

第三十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第一时间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达辅导员,便于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统计上报数据。

教育学院简介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依法办学、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_教育法》《_高等教育法》《_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仙桃职业学院,简称“仙桃职院”,英文译名Xiantao Vocational College,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仙桃市纺织大道8号。

第三条 学院由仙桃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院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依法保护学院享有办学自主权,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各类岗位人员,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五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学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职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_仙桃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的校训是:立德正身,笃学尚能。

第九条 学院的徽志为圆形,红色为主导色,蓝色为背景色,由校名及拼音、桃花等元素组成。

学院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条 学院的校旗旗面为白色,徽志位于旗面中间位置,标准规格为米×米。

第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4月18日。

2019年仙桃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院加强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密切联系,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提供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五十六条 学院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 仙桃职业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院关心和服务校友,为校友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根据仙桃职业学院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学院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基本要求: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院在国家就业方针的指导下,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主要采取择优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双向选择”,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并经学院登记、签章形成就业计划后由国家统一派遣的方法,实现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机构: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办公室是协调和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班辅导员负责本班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仙桃职业学院是中专还是大专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就业工作的准备、组织供需见面的双向选择活动、编制上报就业计划、调整就业方案、进行毕业教育和就业派遣、完成就业工作总结等。

第十八条毕业生具体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或一学期)开始。学院于每年11月根据毕业生生源情况,开展就业工作调研,制订就业工作意见;至下一年5月,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并签订就业协议;下一年的5月中旬开始编制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调整就业计划方案,6月进行毕业教育和就业派遣;年底前进行就业工作总结。

仙桃职业学院是中专还是大专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成员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_仙桃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做好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_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群团组织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院科学研究和学术工作;

(三)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审议和指导学院科研经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专题项目的设置,组织评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五)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方案;

(六)审议学院教师职称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七)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和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选拔、推荐学术(专业)带头人与培养对象;

(八)评议引进高层次人才、名誉(客座)教授人选;

(九)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或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承担学术相关事项的调研任务,讨论和审议学院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成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选举等程序确定,由院长聘任,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体育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院、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院办学提供政策、经费、信息、招生、就业、师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支持,筹措学院重大工程项目的经费;

(二)促进理事单位与学院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协调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完善学院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院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四)对学院重大发展问题提供专题咨询;

(五)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国内外宣传学院,提高学院与合作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六)制定和修改《仙桃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七)讨论理事会认为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决定增补理事。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会是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主体,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活动及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考核评价本二级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二级学院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的核定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组织本二级学院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一)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专职副书记)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二级学院院长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主管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下设专业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组成,综合科科长列席会议。

仙桃职业学院是中专还是大专

医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68人,其中双师素质教师132人,占,硕士研究生学历59人,占,高级职称48人,占。教学团队年龄结构合理,形成了以中青年为骨干,老、中、青相结合的“传帮带”梯队。建有湖北省职业教育护理专业李涛技能名师工作室1个,还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荆州市中心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仙桃市中医医院等临床一线聘请了2名楚天技能名师、131名专家和技术能手指导专业建设,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实训教学和教科研合作。近三年,医学院教师主参编国家级、省级医学规划教材和医学教辅资料60余册(套),建有两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和5门院级精品课程,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0项,教师在微课、信息化教学等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2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12项,省级一等奖18项、二等奖17项、三等奖20项,医学教学科研、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在湖北省具有广泛影响力。

仙桃职业学院是中专还是大专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四)尽职尽责,勤勉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标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制定具体的管理与考核办法,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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